基於香港《僱傭條例》,比較兩種離職時間點的財務影響,包含代通知金、回溯調薪、獎金與報銷合同還款。
調薪前提離職,月薪 $78k。服務通知期至5/8。老闆可能同意縮短通知期(1A)或需付代通知金(1B)。
調薪+獎金入帳當日提離職。月薪回溯至 $92k,另獲獎金 $51,516。服務通知期至5/8,須付剩餘代通知金。
| 方案一 | 方案二 | |
|---|---|---|
| 提離職日 | 4月8日 | 4月24日 |
| 通知期 Last Day | 6月30日 | 7月16日 |
| 已服務通知期 | 30 天 | 14 天 |
| 需買斷 | 54 天 | 70 天 |
| 新雇主代付 | 30 天 | 30 天 |
| 自付 | 24 天 | 40 天 |
| 自付金額 | -$58,354 | -$102,312 |
各方案的收入(綠)與成本(紅)組成。新雇主付1個月。
三種情境的最終淨支出(越接近零越好)。
調整兩個關鍵變量,觀察對兩方案期望值的即時影響。
藍線 = 方案一期望值 · 紫色虛線 = 方案二 · 紅點 = 當前位置